一、评估意义与目的
(一)积极响应上级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全面推进该项工作指明了方向。近些年,为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应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真正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我国在建立完善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地纷纷推进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点”,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作出全局性的部署,要求在作重大行政决策前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形成了全覆盖的格局。
(二)自身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诊断性评估,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消除了一大批不稳定隐患,有力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保障一批重大决策项目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认识有待提高。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认为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就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只在重大事项实施之前进行,不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有效的跟踪与监督。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够。评估的决策者与实施者存在合二为一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用“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评估的决策者与实施者存在合二为一的现象。虽然有的地方规定“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时一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价,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单独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价”,但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的独立性不够,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容易导致评估流于形式。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风险沟通与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存在重结果轻程序、走过场现象。在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论证、审批、推进等环节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还比较少,大部分地区还没有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存在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后补做程序的“认认真真”地“走程序”现象。此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沟通与信息公开环节缺失,渠道不畅通,导致某些利益方对重大事项的了解不充分,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无法得到表达。
(四)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不足。在一些地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上是政府的自我评价,存在“一面倒”现象,好评如潮,出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苗头。各地大量报道实施评估后的效果, 如实现了群众满意度 、零上访、“三无”目标等。而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不足,代表广泛性不够,对具体事项的认知度不高,存在民主参与中的形式主义。
三、国评建议
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评尽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模式,对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具有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经济价值。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出台前,委托专业第三方开展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控性评估,并书面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