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意义与目的
(一)积极响应上级要求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治乡村督察评估,可作为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契机和抓手,从加快完善涉农领域制度、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深化平安乡村建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强乡村法治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纵深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保障。
(二)自身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诊断性评估,能够全面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建议,跟踪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到位。
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偏弱,工作开展不规范。基层政府有时无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依据就强令各村开展工作,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便追责。村干部为完成镇政府的工作任务,经常是“口头承诺,事后反悔”,导致群众不再信任政府和村委会。政府的话语权逐渐丧失,政府公信力进一步下降,也误导群众不再信任法律权威,误以为法律就是一纸空文、领导干部的话才是有案可稽,使群众感受不到法治乡村建设的成果,极大影响了群众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法治化不足,制度落实不力。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振兴的领导力量,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然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法治化不足,造成党在乡村振兴中制度落实不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党组织没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工作,不能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格的制度执行规章,使各项事务管理工作走上“表面化、形式化”之路,导致村民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高,从而不能为其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三)基层工作体系还不健全。在落实乡村法治建设工作中缺乏总体牵头单位和人员,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力度不够,村上无人具体抓。农村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有的还处于真空地带。涉农的法律制度立法数量、内容上存在缺失和空白,特别是对农村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的专项立法缺失。
(四)乡村法治运行不够高效。乡村行政执法不够到位,一些违法占用土地、乱搭乱建、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未能有效遏制。诉讼审判、治安防控、公共法律服务同村民的需求还有差距。仅有的部分村社法律服务工作室也无固定人员长期值守。
(五)乡村法治保障不够到位。人才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基层法庭留不住人才,派出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经费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办案补贴下降甚至被取消,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常年低于省司法厅、财政厅要求标准,部分司法所甚至执法装备也未配齐。
三、国评建议
(一)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估。作为政府治理的价值工具,绩效评价突显结果导向及公众满意度导向,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检视法治乡村建设成效,发现存在问题,提升法治乡村建设动力,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客观要求。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估以其特有的激励功能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同时,公众评价是满意度评价,公众监督是有力的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能够促使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策。
(二)维稳考核体系,建立乡村法治运行机制。结合实际,按照可行性、科学性、导向性的要求,对当前维稳工作进行系统考核。遵循乡村经济社会运行的规律,建立和完善乡村法治运行机制,将乡村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良性发展轨道,强化法治的尊严和权威,避免解决维稳问题陷入不法治的恶性循环,从而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维稳工作进行系统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集体、越级上访量作为考核指标,但不单凭集体、越级上访量论功过。二是把信访维稳问题的排查和解决作为考核指标。三是必须规范乡镇政府的维稳行为,维稳的方式和手段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四是将涉农各项工作和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生态环境治理、农业支持保护、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权威地位。
(三)开展法治乡村建设论坛。建设法治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论坛,论述各地区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出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瓶颈问题,探寻新时代建设法治乡村的新思路、新举措,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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